池州学院大学生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修订)

时间:2019-10-11

为加强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教办〔2008〕6号)、《安徽省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省级调剂基金管理办法》(财社[2009]1848号)和池州市<关于贯彻《安徽省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校成立池州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领导小组由院分管领导和学生处、财务处、监察审计处、总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学生处负责全校学生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落实,财务处负责医疗基金的管理、参保费用的收缴和报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统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总务处负责学生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和门诊医疗费用的审核。

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大学生医疗保险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条凡在我校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应按规定缴纳保险费,保险费于每学年秋季入学时统一缴纳。

第三条参保学生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办理离校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经本人申请并及时缴费的,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大学生参保不建立个人账户。学校根据参保学生意愿协助办理个人社会保障卡(即为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就诊凭证),池州市区内医保定点医院(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池州市中医院、计划生育学校附属医院及学校医务室)为学生普通门诊的定点医疗保险机构。

第五条参保学生享受符合本规定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待遇。

学生在校期间患病须到池州市区内医保定点医院就诊,用药范围参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及法定节假日期间,可选择居住地的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保险机构就医。

第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专户,设立普通门诊医疗基金,基金来源为政府财政拨款(学生缴纳的保险费划转)。普通门诊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当年若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即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等)与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第八条以下费用不属于普通门诊统筹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

(1)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住院陪护费、护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镶牙费、配眼镜费、(包括验光)及其他杂项费用。

(2)优质优价费、优先优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气功费、各种医疗咨询费用(如:心理咨询、健康咨询)。

(3)各种整容、矫形的手术、治疗费及使用矫形器具的一切费用;各种体检费、预防服药及接种费;不孕不育症的检查、治疗费及人流费用以及性病检查治疗费。

(4)就医路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会诊交通费、不按规定自购的药品费;不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又未经指定医疗单位转诊,自找医疗单位或医生诊治的医药费用。

(5)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残、交通肇事、医疗事故等造成伤残的医疗费用。

第九条第九条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参保学生一个参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医药费40元以下的由学生自理,超过4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报销上限为1000元;超过1000元的部分,学校不予报销。

第十条参保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需提交所在系相关证明),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40元以上的部分按80%的比例报销,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第十一条参保学生在保险年度内因病亡故的,学校可在普通门诊医疗基金中向法定受益人一次性支付抚恤金10000元。

第十二条根据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基金节余情况,对参保学生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在办理各项报销后,仍难以支付的医疗费用,由所在系提出申请,大学生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研究并报校领导批准后,可从学校普通门诊医疗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按办理完各项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金额的50%进行,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为5000元。

第十三条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一个参保年度进行两次集中报销,报销时间分别为每年6月份(报销对象仅为毕业班参保学生)和10月份,报销时需持本人的学生证、参保证、门诊病历、有效发票等材料。

报销程序:总务处初审学生门诊用药范围并签署意见、学生处审核参保情况并签署意见、校领导审批、再到财务处报销并做好记帐工作。

第十四条大学生住院医疗及门诊特大病医疗等,按照池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起施行,原《池州学院普通门诊就医管理和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修订)》(院字[2012]30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院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