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学运行,维护教学秩序,严明教学纪律,明确和规范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工作程序,确保教学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教学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类别与等级
教学事故分为四个类别:第一类,课堂与实践教学类;第二类,考试与成绩类;第三类,教学管理类;第四类,教学保障类。
教学事故分为三个等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和一般教学事故(Ⅲ级)。
Ⅰ级:指因故意或过失对人身安全、教学资产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混乱的行为或事件。
Ⅱ级:指因故意或过失对人身安全、教学资产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Ⅲ级:指因故意或过失对人身安全、教学资产造成一定危害和损失,对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处分规定
1.发生教学事故,在查清责任后,必须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理。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按照《池州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教字〔2019〕23号)执行。
2.Ⅲ级教学事故,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Ⅱ级教学事故给予警告处分;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二)处理程序
1.一旦发生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应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告学院;学院查明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教学事故,须将有关情况报教务处。
2.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核定;Ⅱ级、Ⅰ级教学事故经教务处初审后,报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领导小组核定。教学事故核定应当在事故上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三、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